- 索 引 號:QZ13101-0300-2023-00085
- 備注/文號:泉臺管辦〔2023〕62號
- 發布機構: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6
泉臺管辦〔2023〕62號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整治物業服務企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收入
及分配不公開等問題,切實維護業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有關部門:
按照省市紀委監委著力提升“點題整治”質效要求和省住建廳等五部門工作部署,經管委會同意,現將《深化“整治物業服務企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開等問題,切實維護業主利益”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深化“整治物業服務企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開等問題,切實維護業主利益”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推進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開等問題整治,切實維護業主利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省委市委“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干爭效”行動,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深入推進整治物業服務企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開等群眾關心的“關鍵小事”。通過整治,物業小區公共收益季度公示率達到100%、物業小區公共收益年度抽查核實率達到50%,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侵占業主公共收益行為得到有效糾正和查處,物業小區公共收益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業主對物業“點題整治”的支持率、知曉率、滿意率顯著提高。
二、整治內容
(一)小區公共收益未按要求及時、全面公示,公示內容虛漏假等問題。重點整治物業服務企業未設置公示牌或公示牌未設置在小區主要人行出入口位置;未按規定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在小區公示牌等醒目位置,以及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和泉州市物業項目管理系統公示;公示時間少于30日;對部分公共收益項目故意不公示、公示的項目張冠李戴,公示內容漏項錯項;公示的賬目混亂,公示金額填報不實;公示的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和實際不符等問題。
(二)公共收益管理、支出不規范等問題。重點整治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對公共收益單獨開戶或專賬進行管理;未按規定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不入賬、少入賬、虛增項目列支;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未將公共收益結余及時存入維修資金專戶等問題。
(三)物業服務企業侵占公共收益問題。重點整治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或企業管理漏洞,私自侵吞公共收益;監管部門和單位對業主投訴的物業服務企業侵占公共收益問題查處不及時、處理不到位等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與業委會違規共同侵占公共收益問題。重點整治將共有部分擅自出租給第三方經營;虛增小區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和費用,套取公共收益;虛增公共收益經營管理費用等問題。
(五)檢查督導落實不到位問題。重點整治監管部門未按規定對轄區內住宅小區公共收益公示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企業,未及時查處、曝光、移送處理;職能部門之間推諉扯皮,整治措施不實,未形成工作合力;業主投訴渠道不夠順暢,機制有待健全;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部署推動不力,未能全面開展檢查,未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進行常態化檢查并建立檢查工作臺賬等問題。
三、責任分工
(一)住建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整治,及時總結整治經驗;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關政策,聯合開展抽查核實;及時約談不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通報曝光典型案例,依法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的行為,并對不良行為予以信用扣分。
(二)發改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歸集相關部門推送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國(福建)”網站公示;對依法列入嚴重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聯合獎懲系統推送至相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三)公安機關負責依法偵辦侵占業主公共收益的犯罪案件。
(四)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配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格式條款,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各有關單位通過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推送的涉及物業服務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用信息,記于相對應市場主體名下并依法公示,強化對有關市場主體的信用約束。
(六)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公共收益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規范公共收益管理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物業“點題整治”,調處公共收益糾紛。
四、整治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海報、廣播、官網、微信公眾號、抖音、手機短信、梯視等方式,對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并可通過以案說法、答題競賽、微信互動、宣傳月活動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積極營造有利于整治的工作氛圍,進一步擴大群眾知曉率。
(二)加大核查力度。區住建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物業“點題整治”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核實,特別對所有省市級轉辦掛號的信訪件、公共收益為零的小區要作為抽查核實的重點,并對存在問題的物業小區落實整改措施。實地抽查比例不少于轄區物業小區總數的50%。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轄區物業“點題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區住建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檢查工作臺賬,督促轄區內承接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時在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和泉州市物業項目管理系統上填報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同時依托系統,開展數據比對、分析、研判和核查工作,強化信息監管。
(三)開展交叉檢查。區住建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成立交叉檢查組,每季度開展一次交叉檢查。
(四)強化部門協作。區住建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季度召開1次物業“點題整治”推進會,交流分享經驗做法,通報整治工作情況;可邀請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召開物業“點題整治”點評會,由紀檢監察部門對整治情況進行點評,住建部門點評同級其他部門和各地整治推進情況。
(五)加強審計整改。區住建部門要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按照《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開展公共收益第三方審計工作,并積極引導業主通過《物業服務合同》或《管理規約》約定公共收益使用、分配和審計等事項。區住建部門可牽頭引進第三方審計機構,探索將公共收益較小,面積較小的物業小區整合打包進行統一審計。公共收益為零且無業主提出異議的,可不納入審計。業委會或20%以上業主對公共收益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示結果進行審計。經審計,物業小區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確實存在問題的,住建部門要會同物業小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在小區公示牌等醒目位置,以及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和泉州市物業項目管理系統公示。
(六)推動協調化解。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就地化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居(村)民委員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整改;無法立即化解的,由區住建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化解措施,督辦整改問題。
(七)建立行風監督機制。區住建部門要邀請特約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業委會成員等擔任行風監督員,采取公開監督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建立巡查監督機制,對公共收益監管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進度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8月30日前)
區住建部門要聯合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整治目標、整治內容、責任分工、整治措施、進度安排、工作要求,以及住建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清單,召開專項整治工作部署會,全面動員部署扎實推進專項整治。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3年8月30日前)
區住建部門要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在前兩年的整治基礎上,對照《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和整治工作方案,繼續深入開展自查,形成自查自糾臺賬,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和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要于8月30日前將自查結果在物業小區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三)檢查督導階段(2023年11月底前)
區住建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整治重點和群眾投訴較多的問題線索,對問題企業、重點小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同步反饋投訴人;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罰企業及時實施聯合懲戒,通報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總結驗收階段(2023年12月底前)
區住建部門對開展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總結,通報整治情況,梳理存在問題,總結經驗做法,及時制定或完善物業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長效機制,鞏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住建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公共收益整治的重要性,加強原有整治工作專班的工作力量,保障專題整治工作持續深入推進。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要成立工作專班,強化組織領導,確保專題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落實屬地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理順公共收益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將整治工作納入社區日常管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綜合協調作用,推動物業管理和社區治理共管共建共治。
(三)狠抓督導考核。區住建部門要牽頭建立督促指導、檢查評估和情況通報機制,依托聯動監督機制,加強專項整治工作推進情況的監督推動,對整治工作推進較慢、不見實效的地區,及時督促提醒、約談,并及時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匯報。
(四)倡導行業自律。各地要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律和組織協調作用,制訂行業自律規則和服務標準,積極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對照整治內容開展自查自糾;積極開展公共收益整治宣傳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引導物業服務企業規范物業小區公共收益管理。
(五)按時報送情況。區住建部門應于每月23日前將問題(線索)臺賬、工作臺賬(含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檢查工作臺賬)、工作簡報(工作進展情況、經驗做法)、典型案例和當月整治進展情況報送市住建局;12月15日前,報送整治工作總結。
附件:工作任務清單
附件
工作任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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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內容 |
參與單位 |
完成時間 |
1 |
加強原有整治工作專班的工作力量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2 |
聯合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3 |
會同協同部門召開整治工作會議,對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8月底前 |
4 |
定期召開整治參與部門協作會議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5 |
每季度召開1次“點題整治”推進會,交流分享經驗做法,通報整治工作情況;由物業主管部門點評同級其他部門整治推進情況,可邀請區紀委監委召開“點題整治”點評會,由紀委監委對整治情況進行點評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6 |
跟蹤、督辦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專項整治問題的投訴件,實行銷號管理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7 |
建立“雙臺賬”,對照整治方案,明確月度“工作目標及節點要求”,按月更新報送“雙臺賬”以及進展情況 |
區住建部門 |
每月30日前 |
8 |
指導組織轄區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并建立臺賬 |
區住建部門 |
8月20日前 |
9 |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自查自糾臺賬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10 |
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設置公示牌,并將公示牌設置在小區主要人行出入口位置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1 |
聯合協同部門按照整治方案對各地整治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核實,建立抽查核實臺賬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9月底前 |
12 |
督促轄區內承接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時在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統和泉州市物業項目管理系統上填報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3 |
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抽查核實指標 |
區住建部門 |
9月底前 |
14 |
聯合協同部門對“點題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5 |
指導鄉鎮全面開展檢查工作 |
區住建部門 |
9月底前 |
16 |
依托聯動監督機制,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推進情況的監督推動,對推動整治工作推進較慢、不見實效的地區,及時督促提醒、約談,并及時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匯報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7 |
成立交叉檢查組,每季度開展一次交叉檢查,形成交叉檢查報告和工作臺賬,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8 |
指導鄉鎮、居(村)民委員會成立交叉檢查組,每季度開展一次交叉檢查,形成交叉檢查報告和工作臺賬,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19 |
加強對物業小區的監督檢查,結合整治開展“雙隨機”檢查工作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0 |
加強對鄉鎮專題整治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制定專題整治督導方案,深入開展調研督導,約談整治工作推進較慢、不見實效的地區。對檢查中發現問題,予以重點督辦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1 |
與參與部門加強部門聯動,共享信息,對受罰企業及時實施聯合懲戒,通報、曝光典型案例 |
區住建(牽頭單位)、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2 |
約談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況、自查自糾結果弄虛作假、整改不力的物業服務企業,并予通報曝光、信用減分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3 |
對照整治重點和群眾投訴較多的問題線索,對問題企業、重點小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同步反饋投訴人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4 |
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受罰企業及時實施聯合懲戒,通報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
區住建、發改、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5 |
每月對鄉鎮整治工作推進情況進行通報,對整治工作重視不夠、推動不力、進展緩慢的地方進行督辦、約談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6 |
邀請特約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業委會成員等擔任行風監督員,采取公開監督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開展巡查監督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7 |
依法歸集相關部門推送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國(福建)”網站公示;對依法列入嚴重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聯合獎懲系統推送至相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
區發改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8 |
依法偵辦侵占公共收益的違法犯罪案件 |
公安機關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29 |
監管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格式條款,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各有關單位通過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推送的涉及物業服務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用信息,記于相對應市場主體名下并依法公示,強化對有關市場主體的信用約束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0 |
在物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上設立“點題整治”專欄,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 |
區住建部門 |
8月10日前 |
31 |
充分利用電視、報紙、海報、廣播、官網、微信公眾號、抖音、手機短信、梯視等方式,對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2 |
通過以案說法、答題競賽、微信互動、宣傳月活動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一步擴大群眾知曉率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3 |
精選典型案例,拍成動畫或短片,以連載播出的方式在相關微信公眾號、抖音號上播出或轉播省住建廳典型案例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4 |
聯合電視臺等媒體,開展專題宣傳活動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5 |
配合省住建廳開展“我是物業人”演講大賽 |
區住建部門 |
11月底前 |
36 |
報送整治工作動態信息 |
區住建部門 |
每月25日前 |
37 |
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將自查自糾結果按規定方式、規定期限進行公示;已成立業委會的,督促業委會應通過業主微信群將企業自查自糾情況告知業主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8 |
將省廳印制的宣傳海報分發、張貼至每個小區醒目位置,并確保所張貼海報于12月底前不被撕毀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39 |
印制宣傳海報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40 |
制作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宣傳手冊等宣傳材料,督促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廣泛宣傳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41 |
自行制作或播放省廳制作的宣傳動畫或短片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42 |
通過物業管理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專家評審團,對“點題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進行明察暗訪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43 |
每月在電視臺、報紙或網絡媒體至少1條有關“專題整治”的新聞動態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44 |
指導物業管理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自查自糾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45 |
指導物業管理協會加大專題整治專項行動宣傳力度,向企業發出倡議,通過行業自律形式組織企業簽訂“維護小區業主公共收益”承諾書 |
區住建部門 |
8月底前 |
46 |
委托物業管理協會聘請物業管理專家,對“點題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進行明察暗訪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47 |
指導物業管理協會開展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48 |
每月按規定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
區住建部門 |
持續推進至12月底 |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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